老板们,你们知道民办非企业怎么注销吗?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申请注销时,首先要按照章程规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注销决议;其次,成立清算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然后,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民办非企业注销所需的资料:
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清算的情况及其他需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明确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表》。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清算小组就有关债权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的处理意见。全体清算小组成员应当在《清算报告书》上签字(清算小组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员、财务人员和从业人员代表不少于5人(奇数)。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及其近亲属,以及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其它利害关系的人员,可能影响清算公正的人员不得进入清算组织)。
在公开发行并至少是覆盖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报刊上刊登债权债务公告(提交报纸原件)。
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银行帐户销户证明文件、税务登记销户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