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器具分为个体防护装备、绝缘安全工器具、登高工器具、安全围栏(网)和标识牌等四大类。
个体防护装备是指保护人体避免受到急性伤害而使用的安全用具,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安全带、安全绳、连接器、速差自控器、导轨自锁器、缓冲器、安全网、静电防护服、防电弧服、耐酸服、SF6防护服、耐酸手套、耐酸靴、导电鞋(防静电鞋)、个人保安线、SF6气体检漏仪、含氧量测试仪及有害气体检测仪等。
第一条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第四条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其它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电网公司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发布电力安全工器具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安全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遵照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每年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购置和配足安全工器具。
第十条各级安监部门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各单位安监部门应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负责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二)负责编制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